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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与“我的经历、感悟有关的帖子”,“再”发到“我们祖国的一些
1楼

把与“我的经历、感悟有关的帖子”,“再”发到“我们祖国的一些‘相关大学吧”,“年假之际”看一看“贵校”的“未毕业学子或已结业走向社会的曾经学生”对“我的‘各方面’”的“态度”……

1.(“先上传”一首“自创做”的“现代打油诗”<也可以说是“顺口溜”>,我的“经历、愿景”等都已“浓缩”在了里面)
《写给所有中华儿女的一首现代打油诗》
都知“黑暗”最怕“阳光”,
所以把“小人”的“劣迹”晒在“天涯”上,
使他(她)们的“恶行”无处遁藏,
叫其真正感受什么是“人民的力量”,
用“舆论”这把“钢刀”深深刺痛他(她)们的“胸膛”,
自己种的“苦果”还得自己“品尝”,
让大众有机会最后看一看这些人到底是怎一个“猥琐模样”,
哪怕他(她)们狡猾的“犹如豺狼”,
也肯定难逃中共中央编织的“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天罗地网”,
还得中“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正义之士”手中挥动的“猎枪”,
最后听着自己“脚镣手铐”的声响,
被“送”进牢房,
只能“整天面对”四周高高的围墙,
再也不能每天“自由的”看地平线上升起的“美丽朝阳”,
不知到那时他(她)们心中是否也会“彷徨、惆怅”,
可当初为什么你们是那样的“猖狂”,
明知我“已”看出有改“庭审笔录”原件的迹象你们做的事竟仍如“明抢”,
更甚者连“当时”已发起“从严治党、依法治国”运动的“中共中央”的“面子都不讲”,
到现在仍在“顽固抵抗”,
不愿主动“归服朝堂”,
到最后也不能“敢作敢当”,
非要被“硬性”的“五花大绑”,
到时连“枭雄”都“不像”,
希望将来到狱中通过“劳教”你们能“彻底改变思想”,
也觉曾经的作为对不起爹娘、祖国对自己的“培养”,
无颜再面对“自己的儿孙”诉说“希望”,
等出来后能“真正”紧跟“中共中央”,
希望以后“全国的人”都“戒之慎勿忘”,
都“争做”我们“中华好儿郎”、“民族好姑娘”,
让“子孙万代”能以自己为“榜样、向往”,
“全国上下”众志成城的让“我们中华民族”在世界上“再创辉煌”!!!!!!!

2 . 再上传一篇《复查申请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人员、各位领导,你们好:
今控告人曹明云对冠县人民检察院由冠检控民受(2015)2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的(2015年3月19日制作),冠县人民法院审理(2013)冠民初字第277号案件改庭审笔录的监督事项,由冠县检察院民行科刘科长送达给我的<我自己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去县检察院领的>冠检民(行)违监(2015)3715250000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016年1月22日制作)的结果不服,特直接向贵检察院依法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2014年9月30日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三)之规定,因我姐曹常(昌)玉婚后患精神病,已在(2013)冠民初字第277号生效判决书上审理查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不得刺激,不易参加民事审理等活动,年迈父亲(法定代理人)委托我(委托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改笔录案件都是我亲身经历发现,控告也是我向冠县检察院独自提出,受理后才只有我父亲曾同我去过几趟县检察院,我姐曹常(昌)玉从未到过冠县检察院,我交给冠县检察院所有材料及申请书等无一个我姐曹常(昌)玉的签名(刚发现笔录被改时曾趁她好状态时给她说了一回改的内容,当天就气的她犯了精神病,所以从那以后从未再跟她提及此事),在家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我父亲最后全权决定事情,所以控告举报人是**明云,并我父亲所有笔录被改方面的事情也只是听我所说,只有我亲身经历更有话语权,而冠检控民受(2015)2号受理通知书也是以**明云的名字下发,所以我是举报人,但我不是受害人,所以我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用向不立案的冠县检察院申请复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权之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并亲自办理或交办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且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应有省高检直接办理的条件,所以我认为我也可就此事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提出申诉。我在冠县检察院接待室领民行科刘科长送达的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时,就和刘科长争论多时,我说我也别管在277号离婚案中,还是在检察院告改笔录案中,我这个委托代理人是我父亲法定代理人曹汝学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我姐曹常(昌)玉的委托代理人(卷中有我从我村吴村大队开的证明为证),由于我姐自身情况,她的法定代理人做出的决定不一定非经她同意,自己就可全权做出决定,并曹常(昌)玉从未到过冠县检察院,给你们检察院所有材料申请书等从未有我姐一个签名,且冠县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书也是以**明云名字下发,也是我独自去冠县检察院举报,且主要原因是我觉光看此答复中的受答复人成了曹常(昌)玉,我也成了她的委托代理人,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条款我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在冠县检察院复议有点不接之处,才觉不应如此答复,否则我不会争论此事。刘科长和我辩论多时(有控申部门两工作人员在场),并说不能说你说改我们就得改,你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反应,且最后才对我说该内容已录入电脑,省里市里都能察到,已无法再改。由是对此事我只能持保留意见。
(二)假笔录我是在冠县法院档案室发现的,从城关法庭到审判监督厅到档案室,期间到底多少人能接触这个笔录有机会改,我也不知。冠县检察院和冠县法院同在一个县城,人际关系往往不知谁与谁之间就是亲戚、朋友关系,而改笔录之人到底是谁我都不知,国家虽有亲属回避之规定,我又如何行使亲属回避权。上次冠县检察院行使初查权我不反对,但再让冠县检察院复议,由上述原因我觉不可。而远在省城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如能直接受理我的申诉请求,我觉得对我和冠县检察院及法院更公平。



2楼

(三)我曾是冠县第一中学(一九九二年九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在校)的高中毕业生(当时冠县县城只有这一所高中,二中等都在下边乡镇),我虽连聊城师范都没考上(想当一名人民教师的愿望都没能实现),但那时(二十年前)能考上冠县一中的冠县学子只有三四百人,且我在升入冠县一中前在原孙町乡初中上学时一直是全班第一,全校前五,也是当时我班靠成绩考上县一中的唯一应届初中毕业生,可见我的记性不会太差,开庭过程中看,领判决书时又看,看了好几遍的短短两页笔录,改的那么很,退一万步讲我就是记不住也不可能一点也记不住,查不出被改,我怎会息诉。虽从2014年4月9日去冠县法院初访到现在已两年有余,但就是再过两年、五年……只要控告能向前进行,我会控告不修,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我更信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相关干警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强,必能查出真相 。
(四)都知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而连法官做出公平公正判决的基石庭审笔录都敢改,还有没有一点司法公正可言。此事已在冠县传开,以后通过许多途境会传的更广,我想如不查处会造成两个极端:其一会让所有知道听说的那些道德差的法官认为笔录改后没大事,也让他们知道改后控告人想维权是多么困难,他们又能通过何途境阻挡查处,助长这种不良气焰,让他们更加猖狂,肆无忌惮;其二会让那些以后再被改庭审笔录的受害者不再去告,认为我告好几年都如蚂蚁爬般前行,最后还没胜利,又丢人还费时间还费钱,由是所有没权没势没钱的受害者更只有从忍受中恨法律不公,职务犯罪难惩,怨声遍地。



3楼

(五)俗话我们农民自己说自己就是“庄稼孙”,意思为在社会中自己是“受气包”。 可我拉家带口的还是为了一个出了门的姐姐为什么非要豁出命来和官叫劲,实在因欺人太甚。我姐一个可治愈精神病患者,由于丈夫赵培广的遗弃行为让我姐迷迷糊糊、受尽折磨、老无所依,而赵不念一点情意,不思一点责任,不但开庭时没让二子女任何一人到场,而还在他的起诉离婚诉状上,要求由于他的遗弃刺激连自己都顾不住自己的我患病姐姐,给他孩子的抚养费,诉讼费300元也让我姐拿,在这种情况下当庭我方只要求让赵给我姐些补偿,有点说法就和他了事,而这点补偿以后还是挡他儿女的事,最终也没出他们家,让他负点责任就行,他反而一分钱不说给,当庭还不同意让法官做任何调解,又都记入笔录中,你还帮他改。在法院档案室发现庭审笔录被改后,我曾去城关法庭找到主审法官黄庭长,对他说我也不知改笔录到底与你有无关系,你是主审法官,有事我只能先找你,其一把我姐真笔录放到冠县法院档案室,我复印一下,我不会简直追究改笔录的责任,我告的是赵培广,我跟官治不起;其二赵培广能给我姐十来万元做补尝也可了事。如两条路都不可行,等两星期我就开始告,一直告到北京。可黄庭长说你给我说这没用,我反正光明磊落,我反正没改,你愿意怎么告怎么告。我这种做法也许不很对,但我觉如改之人放回法院,他一定会受到法院一定惩罚,不会再犯;如赵能给我姐些补偿,说明改了还得解决事,又费劲费钱还不管用,法官也得明白其理,应该不会有人再改。当时不这样做我一个平常农民又能怎样,还不是不出我意料的走到现在。而当时这些做法能否传到改笔录人之耳,我也不知,可该做的能做的我也只有这些,到如今反而一个回头的都没有,虽然所有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可我觉得人为情义等更应该有一定的承担痛苦困难的责任,而这些如此顽固没有一点人性人味的人不应该有所惩罚吗?如果有别的路,我也不会非告改笔录(谁要说我这是不和坏人坏事斗争到底,我没工伤、没工资……改笔录之人干的这是“丢饭碗”之事,极可能被开除乃至判刑,对他<他们>这一生是何等重要,不用我多言,而我在明人在暗,我也不知到底几双眼睛在背后盯着我,也不知到底会发生什么事,也许在控告申诉的路上或别的地方,也许在水落石出后的将来某时,君子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小人也可认“小人寻仇十年不迟”。究起来说他先坑害的我姐,大多可能他应认罪悔改,但坏的可能也不能说一丝没有,因能干出此等改这么可怜人的笔录之事,此类人已不能按正常人思想去判断……我若真有事爱妻娇儿怎么办,父母孝如何尽……到现在还不是让我一人去面对,可人都是被逼出来的,直至气得我挺而走险,奋起和坏人斗到底,也管不了若干年后是否受此事所累。再说,刚发现笔录被改时在冠县法院档案室内和主审法官黄庭长之争,连同那天在办公室和白主任之说,知道此情者法院比比皆是,难道就还没有疑点,还不能启动法院相关部门于以彻查,难道还只能靠我一介平民死告不放?难道我不告就石沉大海?去城关法庭找黄庭长说那两条路,是从在冠县法院档案室发现庭审笔录被改后直接在县法院见了白主任、黄庭长,然后从县法院回到我家中好几天以后的事……):有人说告孩子,孩子永远跑不了他们,我们想何时告何时告,再说告孩子我姐是否同意,告孩子法律如只判拿赡养费,我父母已是七十多岁老人这个钱给谁拿着去管我姐,孩子能不能及时出钱……那些困难太多,是以后的事;有人说再嫁一家,有剩男无剩女,和赵有两个共同的孩子并一起生活十余年(外出打工跑走前)他都一点不念旧情,遗弃造成如此伤害,不追究他的责任,再嫁一家以后一旦老了或身体出现别的病了需要只有通过照顾才能生活时再不管了如何处理,前面不追究赵的责任,以后怎么好意思再追究别人遗弃责任。所以现在我认为只能先找真笔录做证据追究赵的法律责任,至于我姐的未来我到底能管到何程度,别说我姐她自身这种情况,就是我自己我也不能保证自己这一生到底过到何种境界,我能做的只能说我在我姐这个事上,我已尽了我的一点力了,我只是想通过自己的一点努力,让我这个犯病后的行为给我带来耻辱、托累我的苦命的姐姐是否能过的好一点,少受点罪。至于能到底走到何地步,我又奈何?尽吾志吾力而无悔,是非成败亦或是嘲笑任人去说吧!要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正在遭受苦难或不公,我们若没有一人能站出来哪怕做一点帮助的事或说一点公道的话,这世界不是太冷莫了吗?要有人说我姐婚后精神病最初何诱因发病,那都不是重要话题。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是易感人群,精神承受力差,同样的事件别人没事,她(他)们得病:有的由于同丈夫(妻子)或别人生气而得,有的因爱情不如意而得,有的因意外打击而得……但同样的遇到更重冲击事件正常人不发病,别的人生气再大也可忍受过去从逆境中走出,别的人极想和人成为夫妻不能实现或被拋弃(婚后一方和第三者跑了等)痛苦过后还能另做打算,别的人受再大打击还是能让时间冲淡一切回归生活……



4楼

正常人都可以从困境中走出,而发病的人今天不得也许明天得,人谁也不一定一生一帆风顺,不遇任何挫折矛盾,谁撞上把她的精神病最初诱发出来,那人应该不可能出于故意,而把主要责任归于撞上诱发事件的人,我觉别管对谁都有失公平,最根本原因还是她自身精神承受力差,那跟本也没考虑的必要,我们正常人考虑的只能是让她们这类人以后的生活中如何少受点罪。
(六)从最初2014年4月9日去冠县法院信访科一直到现在写这份申请书这段时间内,所写一切信访举报材料和申请书及给媒体的材料都是我一人写成,俗话说久病成医,在我姐这个事上,我对法律的研究虽远不如专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但我觉得比一般人在我姐这个事上,我懂的要多老些,都是我通过自己掌握研究的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法规勉强冲到现在,而如若自己不懂,光靠花钱请律师等能走多远,我们可想而知。有人说我这是个案,没有普遍性,我不多认同,天下之人总体看来人性大同小异,以冠县为点,以全国为面,以我的感受冠县改笔录之法官胆大妄为之程度,查处之困难,全国别处未必没有隐藏在黑暗角落或被把控告厄杀于摇篮之此类案件,事实证明全国各地改庭审笔录案件也屡见不鲜,我以为他们应是赶机会挑着人改,改那些从表面上看无权无势无钱亦无能的最弱势之人,不发觉便罢,发觉了也治不了他,如果告改笔录都这么难,那么若受到些不公正审判申诉起来恐怕更难,我觉已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说的好“要让每个公民在每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而我想说出我们平民百姓的呼声“只要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比较公平,再退一步说,别太不公平了,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就挺满意了”。因诉累之苦我们都知道,对于我们平常百姓而言,一般就是法官判案时该给十给七,就算该给十给五(当然绝大多数的判决都是公平的),若觉着对方有人等往往就不告忍受了,平常百姓忙死忙活才顾住个吃喝,没大些剩余,本来摊上官司就够苦的了,若再遭遇不公正的审判,申诉又花钱花时间还不知道结果如何,老百姓坚持的起吗?闹不好落个胳膊断腿折一命归西,爱妻娇儿如何过,父母孝如何尽,我姐这个事如此情形到现在还不是让我这一介平民独自面对相对我来说如此强的势力……可现在他们一点事不说,半点理不讲,你退一尺,他进一丈,你退一丈,他进一里,你退一里,他把你踹到沟里踹扁你,我不想往前诉讼的想法一次又一次被气忿压下去,不坚持到最后我能罢休吗?生死祸福由命吧!这种情况走到现在真要非等我坚持到最后国家才能还我姐公道吗?还有一开始时我觉得有些官很怕上级、很怕媒体、很怕司法责任制;而如今我又觉得好像有些官不怎么怕上级、不怎么怕媒体、不怎么怕司法责任制。我生平也是我唯一一次亲眼见到媒体人的风采,是在陪我岳母看病期间,我岳母曾患间质型肺炎,冠县到那时只曾有两三粒此病患者,冠县医院怀疑是该病但不能确诊,建议转院,在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住院诊治后,去该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是我去的,快走到医院报销处时抬眼一看,一条长长的队伍从报销处门里一直排到门外老远,我进去一看,报销处内农合有三个窗口报销但只有一窗口工作,另两个挂暂停业务标志,而工人报销处也是三窗口但全部在岗,每窗口只有三三两两人在等候,而排队到门外的正是那农合唯一窗口,我只好回到门外排队,一直排了老长时间,当我到只隔两三人就到窗口时,突然站出一人问里面站着的一名穿白工作服的女医院工作人员说“你们医院工人报销处三窗口全岗,农合报销处三窗口一岗,这是怎么回事?"工作人员说“那两工人今天有事。"那人说道“医院是人民的医院,不是光你们医院的医院,数农民难过,不得大病谁往这大医院来啊,本来就够可怜的啦,精神上本该给他们些抚慰,你们这算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忙说“两工人真赶巧了真都有事。”“真有事你们不会找人替啊!我是新闻工作者,明天就可以叫此事见报纸。”那人说。工作人员忙说“可别上报纸,您说的对,我们赶快想办法。"又等了前面两三人报销后我也报销完了,刚一出报销处门,只见一人一边跑一边系着白大衣的扣子,进了报销处,我由于好奇又拐回门口一看,那人果真是去了农合报销窗口工作,那天我真正亲眼看到了媒体的力量。今天我遇到的事也想有媒体观注一下,但可能由于此事特殊性还没等到。还有最高法有只要偷换 、伪造、隐匿证据的“必须”追究责任的规定,而我有点觉的最高检是否对应出台只要有举报改庭审笔录等类似法院工作人员犯罪的,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必须及时”受理,并检察院受案后,只要控告人不息诉,最后在最高检复查前,省级以下检察院无权终结审查,有这一条,我觉得就足以让那些想再办此类违法事件的法官闻风丧胆,让他们知道我们国家惩治改笔录等类似违法行为之决心。更我认为我控告之案件笔录内容被改之很,控告过程之典型,以及查出真相后所有相关责任人之追究,还有有关我姐的权益等事的善后工作之处理等真相大白后如能告之天下,让那些想犯此类法之人引以为鉴,